中国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品牌建设分会
工作规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是中国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品牌建设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建材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地方建材管理机构和社团组成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接受中国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分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贯彻中国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的章程与宗旨,以企业品牌建设为抓手,推进企业升级和发展。
二、研究建材行业企业品牌建设的特点,创新品牌建设的思路,指导品牌建设活动在建材行业中的着力开展。
三、宣传、推动、引领建材企业大力开展品牌建设工作。
四、推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材企业品牌建设特有模式。
五、为建材企业培训品牌建设专门人才并开展品牌建设咨询服务。
六、深入研究建材企业品牌建设的特点,推动建材企业品牌建设工作的开展。
七、组织开展与国内外行业和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承担中国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分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工作规则。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在建材行业中以及企业品牌建设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成为本分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需指派一名单位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分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履行会员义务。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活动。
三、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分会的工作规则,执行本分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规定。
二、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规则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分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的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对工作有责任心,作风正派。
第二十条 本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为分会的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
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工作规则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分会工作规则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修改的工作规则,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履行相关程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经会员大会讨论后,履行相关程序后
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经2019年12月11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工作规则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品牌分会简介
中国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成立于1986年12月。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为了进一步推进建材行业品牌建设工作,为建材企业搭建品牌宣传、品牌策划、品牌推广平台,提高品牌影响力,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大地价值,为此,协会成立了品牌建设分会。品牌建设分会自成立以来,在广大会员的帮助和支持下,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致力于建材企业品牌建设和提升产品质量的各项工作;发挥好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中国建筑材料企业管理协会品牌建设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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